纳税人提问
某需要较长期建设方面投产和产生收入的基建项目(如水电站)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建设期间管理费)并在项目完工时结转为固定资产原值,如果需要参照40%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原则,那么这不能扣除的部分在哪个年度进行纳税调整?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1、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不能计入在建工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链接: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741&sysid=8
小编个人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章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从这两条角度看,只有必要支出才能税前扣除,比如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只要是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就可以作为计税基础,但业务招待费不是,因此,“业务招待费”原本不应当计入在建工程。计入在建工程这种行为会造成少缴纳税款的,存在税务风险。因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本身是双限额扣除,若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今后年度计提折旧,将会全额以累计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少缴税。
例如:假如某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0万元,全部计入了在建工程。
分析:若计入管理费用,500*60%=300万,营业收入10亿*5‰=500万,税前只能扣除300万,有200万需要纳税调增。
若企业将500万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等资产成本,资本化处理,当年没有纳税调增。在转固定资产后随折旧扣除,则可全额扣除,多扣除200万业务招待费。
对于这种情况,小编个人观点,先调账后调表,或者调表不调账,仅调表的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业务招待费500万,重分类进管理费用,减少利润 500万,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个人观点是先调账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