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案例来了:法人股东用专利评估了800万元后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能否递延纳税?如何进行递延纳税备案?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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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案例来了:法人股东用专利评估了800万元后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递延纳税?如何进行递延纳税优惠备案?

答复

是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也就是: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递延纳税政策执行中需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用于投资的技术成果在101号文列举范围之内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等;

(3)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为100%股票(权)。

备案报送资料: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3.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

4.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评估报告。

注意:

法人股东还需要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总结:

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需填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填报《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参考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选择适用财税〔2016〕101号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案例

企业以专利出资入股,评估价800万元,当初专利购买成本极低忽略不计(假设1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1万元

贷:无形资产-专利 1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800万元

说明:

1、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企业在对外投资期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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