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未做利润分配,也要核定征收个税!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4-29  来源:老曾税筹 作者:曹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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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近期A公司被稽查发现存在违法税收行为,除被追征税款外,即使未分配利润,也要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局的处罚依据是什么?若企业认为不合理,又该如何应对?

 

 

案例概况

厦门税局发现A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并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稽查处理如下:

1

一般处理

▶增值税交还已退税款272万元;

▶企业所得税:核定4%应税所得率追征少缴税款5.9万元,加收滞纳金。
 

2

特殊处理

▶个人所得税:基于“税后利润”的40%,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税率)核定A公司个人股东应缴个税,追缴A公司应代扣代缴款8.2万。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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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读以上公告,税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并非是A公司利用少缴税款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基于一条特殊政策,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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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结合《公司法》、国税函[1997]656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产生“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公司向个人股东分配了税后利润,纳税义务时点按以下两种情况孰早确定:

1

公司通过往来科目将红利分配到个人股东名下,个人股东有权随时提取分红;

2

公司向个人股东实际支付分红。

因此,一般理解下,若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发生分红行为,个人股东其实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若A公司根据以上法规,认为核定征收个税的处理不符合客观情况,可考虑整理基本情况及法规后,与税局合法合理解释、说明。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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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企业,税务稽查本质是对税收状况的客观评价,面对稽查无需过分紧张,若稽查处理与客观情况有出入,可能存在误解误判时,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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