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厦门税局发现A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并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稽查处理如下:
1
一般处理
▶增值税:交还已退税款272万元;
2
特殊处理
▶个人所得税:基于“税后利润”的40%,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税率)核定A公司个人股东应缴个税,追缴A公司应代扣代缴款8.2万。公告原文如下:
通读以上公告,税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并非是A公司利用少缴税款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基于一条特殊政策,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而结合《公司法》、国税函[1997]656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产生“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公司向个人股东分配了税后利润,纳税义务时点按以下两种情况孰早确定:
1
公司通过往来科目将红利分配到个人股东名下,个人股东有权随时提取分红;
2
公司向个人股东实际支付分红。
因此,一般理解下,若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发生分红行为,个人股东其实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若A公司根据以上法规,认为核定征收个税的处理不符合客观情况,可考虑整理基本情况及法规后,与税局合法合理解释、说明。
小编提醒
提醒各企业,税务稽查本质是对税收状况的客观评价,面对稽查无需过分紧张,若稽查处理与客观情况有出入,可能存在误解误判时,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