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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规定的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24-04-26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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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规定的历史沿革

一、确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期(1995年)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以下简称:57号决定),正式确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30号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分为如下四挡:1、第一档: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第二挡: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第三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第四挡: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修订,第205条将57号决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规定纳其中。

二、刑法修正案八将死刑取消,四挡变三挡(2011年)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三十二条规定,删去原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即1997年修正时规定的“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自此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无死刑,最高只有无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提高量刑标准(2018年)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226号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刑法第205条规定,可知:

1、第一档: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第二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第三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226号司法解释并未对何为“严重情节”,进行更新明确。为此,司法适用时,仍需根据30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

四、两高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进行更新、提高(2024年)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结合刑法第205条规定,可知自2024年3月20日起:

1、第一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第二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第三档: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确立至今,除2011年相应经济犯罪非死刑化趋势将死刑取消外,量刑标准一路走高的同时,标准规定更加具体、明确。这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刑事司法理念不断进步的必然。

北京税达律师事务所 刘金涛律师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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