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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你的企业能省多少税?"
发布时间:2024-04-29  来源:老曾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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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政府将对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那么有哪些企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三免三减半"呢?让小编来带您梳理一下吧!

适用范围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同一项目不同一批次有独立获取收入的功能

③以批次为单位单独计算会计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项目等。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收入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热点问答

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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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留存资料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政策规定项目所得是否可以亨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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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试营业期间取得收入,何时应用“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问:我公司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正常运营之前,我公司有试运营期。按照基建504号文规定,试运营期间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并未计入收入想问一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开始时间是从试运营期开始,还是正式运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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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它与会计试运营期间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规定产生税会差异。所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包括试运营年度,如果在试运营年度取得了收入,则应自试运营年度起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转让的项目能重新享受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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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为连续计算。也就是,一个项目的优惠期限共6年,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合同期不满六年优惠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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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也就是说,如果服务期为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减半征收。服务期超过6年的项目则不再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所有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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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类型分别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而文件规定的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项目类型为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此,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外,其它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不适用于该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同时经营多个不在《目录》范围内项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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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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