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费用的重要内容利息支出为例,企业对利息支出核算的准确性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确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
合法性审核,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分析企业利息支出相关税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例来说,某企业发生一笔利息支出,税务机关要想判断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析出借方的性质、是否为关联企业,以及借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等,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税务机关要关注这笔利息是实际发生的还是预提的,如果是预提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支付方还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为出借方,取得利息收入,既要关注企业是否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也要关注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合理性审核,即结合企业的实际交易情况,分析企业利息支出是否合理。
假设A公司2021年1月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当年实际出资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剩余50%资本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完成实缴。2023年1月1日,股东未实缴其余50%的资本。同时,2023年1月1日,A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利率为5%,期限为5年,2023年度A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为100万元(2000×5%)。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要求,A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部分(500万元)所对应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增25万元[100×(500÷2000)]。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这意味着,对于短于12个月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审核相关利息支出时,需要关注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过程中,有一些关于利息支出的特殊规定。比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扣除。对于此类与利息支出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处理问题,同样应予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