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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涉税争议,缘何来,又何去
发布时间:2024-05-06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作者:一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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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法税小伙伴们遇到一些涉及合伙企业涉税争议案例(件),及相应的探讨、研究与处理,比如类似下面这样的情形:

情形一:对合伙企业注销时,其清算收入的公允价格确定,有两个争议之处,一是时点,如时点有确定清算日、注销时、特定资产的办理过户日等;二是价格确定,是参考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如股票),还是可以考虑大宗交易价格等,在看待这些问题时,一方认为要就高的时点来考虑,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一方认为就高时不合理,需要结合交易量及争取就低考虑,这是基于利益驱动下的争执,而不是税收争议,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回归到依据,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再用税收的计量规则来确定,其实并不存在上面所谓的争议,站在讨价还价的角度上想问题,税务干部的责任在,就不会主动的放弃。

情形二:某地已注销合伙企业,之前“错”按20%计的税(“土”口径),后被要求按5-35%计缴补税。不可否认,当它不是股息红利,也不是创投基金的情形下,原来的20%是有问题的,补是有理由的,但也并不是说“都是你的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还要考虑滞纳金的问题。

情形三:关于份额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20%个税,后面清算因成本增加,即使按5-35%计合伙企业个税,也有“套利”空间。一方认为这是不当的避税行为,甚至是恶意避税行为,需要全盘否定予以从头就按5-35%计征经营所得的个税。且不说个税反避税的规定细则还没有,张口就来反避税,至少是缺乏依据的,同时,还要搞清楚,反避税反的是什么?认为有得利就得反掉吗?这里面的处理规则,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从甲地到乙地有两条路,一条有红绿灯,一条是高架桥,前者速度慢,后者速度快时,速度快的人是投机取巧,是有问题的,那修这个桥做什么呢?不过,有的时候,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的行动路径与体现上,存在着不完整的地方,存在着被人挑毛病的地方,这些需结合具体情形具体考虑了。

情形四:有的合伙企业是基金架构,约定的分配规则是“先LP的本,再LP的优先分配”等约定的,这些约定没问题,但是合伙企业的利润要先算出来,与上面的钱的路径是可以并行的,有的时候,纳税人认为自己没有分配到钱就不需要产生纳税义务,这不一定对。此时,能否直接以合伙投资的比例“硬分所得要求补缴个人的税”,并不必然,还是要站在分配的事实上来考虑这个问题。“我们是XX基,我们与一般合伙企业是不一样的!”时常有这样的“专业人”这么说,其实,套个什么马甲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合伙企业。不可否认,对于契约型的基金,那些“潜伏在背后的投资人”,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算,税务总局有相应的指导口径,之前“跑路”的多,前年、去年开始也开始查的紧了。

情形五:对于股票非交易过户、动产分配时,涉及增值税的计缴,小编认为,这是一个形式上对,但本质上是存在问题的情形,有的人提出来增值税条例有规定,分配货物需要“视同销售”的依据,还是要税收法定,看如何定?之前我们也有处理过类似的案例,只是很可惜的是,当你被应缴税的氛围所包围时,更容易迷失方向了。

......

凡此种种吧,有专家有提:“我们的合伙税制太不与时俱进了,落伍了!”小编认为,当前的税收征管政策就是这样的,不明确的,肯定是存在一些争议的,而这些,更多是在投资有所得的时候发生的,亏的连本都回不来时,估计也没有多少税,一定程度上看,找来补缴税款的,还是挣到钱的人。但挣到钱,不低表就必然如何如何缴税,法有法定的理由与条件,不能因为要消除风险,就照着严格的条件去套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要有担当来考虑一些的,尽管这很难。此时,纳税人当然需要知道如何充分地来考虑提出自己的想法与诉求了,前提是,对方能听或者是没办法只能听。

就事论事,就法论法(包括规范性文件),急于将对方“将军”,逼到“就范”,其实双方都可能只是聚焦于某个矛盾点上,而没有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包括程序方面的、实体法层面的,还包括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以及税务机关在执法层面上的事项、跨地区税收征管的问题,都需要有所考虑。

有人提出来:“我们就是瞎报的税,成本费用乱报的!”这样的情形下,被发现了,如何办?这是偷逃税款,神仙也难给把它变成真的,此时的梦想就不一定成真了,而是要考虑别的可能的救济路径了,比如能不能重新进行核定的处理。

2023年我们举办了一场为期二天的合伙企业涉税知识与案例的研讨会,对于当前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比如结合政策制订背景、立意考虑,结合实际的案例、办理业务的经验,以及在稽查、风险排查、漏洞空间等方面,也进行了广泛的调研与研判,小编认为,尽管涉及合伙企业的政策不那么健全,但这也就是它的魅力所在,也是大家的“套路”所在,既然这个规则是这样的,那么要努力解决一些风险问题,就需要以创新的可能来考虑与解决,这种解决需要站在双方的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

记得我们也有举办过一场并购重组的所得税疑难问题研讨会,曾有专家也在文章当中对我们的研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有时候理论很丰满,但现实是很骨感,对于很多问题,我们希望追本溯源,基于处理方式、在既有的规则下的推理,来考虑更具有实践意义的认知与解决方案。甚至有的时候,我们拿着某个12366的问答,来进行广泛的研究,很多时候,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意义,真正的底层意见,是不会轻易说出来的。所以呢,迷茫是很多合伙企业投资人、GP,甚至是服务中介与专家的痛,有时理论讲的非常具有前沿性,但落地仍很难,道听途说总不是一个办法。站在理解的角度,作为行政执法一方的税务机关,他们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何让纳税人按照自己的补税意见进行快速地补缴,会有各种各样的小障碍存在,无论是自圆其说的要求、纳税人的不情愿与一拖再拖的缓兵之计,甚至找不到人的困难,毕竟自己不是公安机关,很难有手段去找到对方。当然,不排除也有帮解释之类的,这更是要考虑的执法风险。充分地、广泛地、站在理解角度上的考虑,或许可以创新地来解决一些问题,合规纳税光荣,税收法定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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