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预警成真:物流企业开6%票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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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简介
行政相对人名称: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税稽罚〔2023〕130 号
处罚事由:
2022年你单位替杭州某某捷达快运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并开具了税率为6%的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全年这部分业务量共计含税金额1126786.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项业务应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29257.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4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度你单位适用税率错误的业务汇总表及明细、涉及这部分收入的记账凭证以及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等。2、你单位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作“无异议”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偷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0281.04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彭怀文说:
对于税务稽查的问题,老彭曾经解答过,并提醒过其中的税务风险,可是很多人并没有充分理解税法规定,以为可以大打擦边球,为企业节约一些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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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问题,老彭在2020年的时候,做了如下的解答:
如果你收到B的交通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然后全部给A只开具6%的“物流辅助服务”,显然是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不符,存在明显的逃避纳税行为。
物流企业提供给货主的服务是:物流辅助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虽然后者不是物流企业自己提供的,但是相当于是“转销”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二者服务的税率不一致,因此物流企业构成兼营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两项服务,并且分别核算的,是可以分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打擦边球,现在的金税系统非常的厉害,会自动对企业的进项和销项进行比对,如果物流企业收到9%的发票而开出去只有6%的发票,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局可能随时上门或电话联系企业进行约谈的。

 

对于被查企业是否与老彭解答问题情形一致并不重要。
不管物流企业是有车承运,还是无车承运,都是货物运输服务,虽然也可能包括“物流辅助服务”,但不是全部服务,不能仅仅选择按照低税率的6%开具发票。
实务中还有部分有另外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公司从事的是货运代理,应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纳税,所以可以开具6%的发票。本来货代业务,也是代理,确实可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纳税,税率6%。但是,并不是向货主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费都是按照6%纳税。而这么认为的人,收到实际提供货物运输企业开具9%进项税额也抵扣,然后对外开具6%的经济代理服务,自以为是认为自己是个“大聪明”,赚取了3个点的差额。如果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就需要差额计税,且收到的货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外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6%的专票,而不能全额开具6%的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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