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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闲聊|和大家扒一扒那些税筹的套路(二)——“拆二代”的介绍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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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闲聊了一个很粗糙和简单的“拆”字诀案例,当然,那个案例的玩法,其实只是最原始的业务拆分,而且,与其说是业务拆分,不如说只是对原本就属于兼营业务的情形,按照税法规定来处理而已,所以老戴称之为“拆一代”。
然而,对于一些业务规模比较大,业务种类比较多的企业来说,如果都将业务装在同一主体,仅以分开核算销售额来实现提高财务效益的目的,就显得有点难度了,毕竟业务种类复杂繁多的企业,其核算难度和成本也会比较高。此时,基于各企业应尽量突出主业的战略目的,就需要用到“拆二代”的做法。
案例 H公司业务为生产销售智能手机。经过多年的市场积累,该公司的品牌TDC成为了智能手机的知名品牌,每年营业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的销售主要以经销商渠道为主,即公司向经销商销售智能手机,经销商对终端消费者以零售价销售,该公司对每款智能手机都会制定建议零售价供经销商参考,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及促销的需要,在建议零售价的基础上调整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该公司为了打造和维护TDC品牌的知名度,会聘用专门的人员对经销商提供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销售人员培训、专卖店装修设计等服务。
从上述业务描述中,我们看到,该公司向经销商,实际提供了两大类的业务,第一类为销售货物,第二类为提供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销售人员培训、专卖店装修设计等服务。
该公司为了体现其业务的实质,也决定与经销商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商业服务合同,货物的销售价格(货值)和服务价格分别按照“整体出厂价”的70%和30%定价。该公司为了避免与税务机关产生业务属于“混合销售”或者“兼营”的争议,因此专门设立一家商业服务公司以提供上述服务。公司原聘用的向经销商提供服务的人员,均与商业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即H公司(生产厂)与经销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承接货物生产销售业务,由商业服务公司与经销商签订商业服务合同,承接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销售人员培训、专卖店装修设计等服务。
通过对业务进行分解,并分别由不同的存在实质经营的主体进行承接,既达到了各主体突出主业,简化管理和核算的目的,也能有效避免同一主体多种业务经营究竟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的税企争议。H公司作为纯粹的生产厂家,其销售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商业服务公司作为销售现代服务业务的主体,其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这种规划,相较于“拆一代”是不是更进一步?因此,老戴称之为“拆二代”。
但是,本期案例中H公司的“拆二代”方案,老戴认为依然存在以下两个缺点或风险:
①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价格安排。H公司的“拆二代”方案,其对货物和服务的定价资料中,存在根据“整体出厂价”或“货值+服务费”等的一定比例进行定价的不当描述,且在定价资料中并没有支持该定价规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有关材料或市场定价分析。很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该交易价格的安排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对价格进行调整。
②H公司的上述“拆二代”方案,仅针对业务的增值税进行规划和调整,并未充分考虑业务涉及的其他税种的影响。因此,属于只顾一点,不及其余的情况。
怎么解决上述的缺点和风险呢?老戴将在“拆三代”和“拆四代”方案中和大家分享。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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