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被处罚,该注意其风险了!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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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时间:2024-04-28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安徽大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经查,该企业通过虚构研发项目、虚报研发费用等手段,偷税10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打击虚报研发费用骗取税收优惠的工作力度,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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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税一稽罚﹝2023﹞23号
处罚内容:对该单位违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040,533.82元50%的罚款,即罚款520266.91元。
罚款金额(万元) 52.026691
违法行为类型:偷税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的研发项目存在的情况下,违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彭怀文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好处,因此,有很多企业铤而走险包装研发项目,虚报研发费用。
税务总局的新闻通报,用词是“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
而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的研发项目存在的情况下,违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什么总局新闻通报中要删除“高新技术企业”几个字呢?——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跟企业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无关,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处罚机关的用词,有误导的嫌疑,而总局用词更加精准。
不过,既然被处罚的企业已经证明了是虚报研发费用了,那么还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吗?——这个资格可是直接会影响到,企业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但是,处罚机关没有提及。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老彭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研发活动的真实性 
虚构研发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很多企业,未真实开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活动,未真实产生研发活动费用,然后企业从单位每月正常支出的人员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能源消耗、差旅费、福利费等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中调整为研发费用。从税务局公布的税务稽查情况来看,上述情况大多体现为无项目立项书、无研发费用调整依据、无研发人员名单等等,典型的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硬调整”账务。 
(二)研发项目属于企业原有产品的常规升级,不适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很多企业只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原有的配方,这种情况,只是简单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常规升级,不适用于研发加计扣除。 
所有研发项目是一个系统性的事情,必须是研发的负责人在项目立项的时候确定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而不是所有的项目都直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去。 
二、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 
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大部分企业是因为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为了满足研发费用的比例要求,不得以就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扩大,具体表现为: 
(一)将不属于研发人员的员工工资在“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科目列支。 
(二)将不属于研发费用范围的办公场所租金、汽车修理费、加油费、团建费等支出管理研发费用列支。 
上述费用被认定是超范围列支,并不是办公场所租金、汽车修理费、加油费、团建费均不属于研发费用,如果是研发人员车辆的修理费、加油费,研发部门的团建费用,只要是为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均可归集至研发费用,但是不一定能享受加计扣除,这个就涉及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口径差异了。 
(三)将生产领用原辅材料在研发费用列支。把本来是正常的生产领用的原辅材料作为研发耗用材料,虚增研发费用。
(四)研发过程产生的样品、废料等,回收做其他使用或对外出售的,不扣减研发费用。
三、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针对研发支出的归集核算以及备查资料的要求,但是很多企业并未按照要求完成,比如:将非研发人员或者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全额归集至研发费用。 
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人员活动情况的必要记录,且有分配依据,是可以对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按照从事生产以及研发的工时分摊,并记入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很多企业并未完善基础数据的统计,导致分摊依据不足。 
四、留存备查资料不充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研发,还需归集整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研发支出的归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要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一定是财务、技术中心、人事部等各部门统筹的结果,不是财务部一个部门就能做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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