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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这样的发票,业务真实合理但不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5-06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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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这样的发票,业务真实合理但不得税前扣除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5月04日,有同学咨询:企业发生支出,真实合理并与收入相关,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我们多次强调,企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须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否则,存在不予扣除的税务风险。

实务中,企业发生支出,即使完全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但未取得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也不得税前扣除。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01】2024年4月26日,M公司在某博物馆开董事会,发生的进入博物馆得门票费,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进入取得发票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一)从代理机构取得发票

王先生通过携程订票发生支出40元,取得携程开具的“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注明税率6%,金额37.74元。

显然,王先生通过携程订票发生支出40元,取得携程开具的合规的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二)从博物馆取得发票

钱董事长从博物馆微信公众号订票发生支出40元,取得博物馆开具的“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注明税率“免税”,金额40.00元。

由于钱董事长通过博物馆微信公众号订票,取得博物馆开具的合规的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如果博物馆开具的是“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费”发票,则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02】2024年4月26日,M公司在某博物馆开董事会,发生的从博物馆门口到会场的电瓶车车费50元/人,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各位董事乘坐电瓶车车费,如果取得发票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费”电子普票,由于发票不合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电瓶车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各位董事乘坐电瓶车车费,应取得博物馆开具“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费”发票,报销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支出,即使业务真实合理,并与收入相关,但由于未取得合规的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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