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上海市场监管】五年内缴足怎么操作?注册资本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图: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薛静闻

 
编者按: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其中,从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期限,到新《公司法》明确五年实缴,这一制度调整引发了高度关注。“沪小狮说登记”第一期聚焦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解答社会和企业的疑惑。

图片

 

问: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首先,《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其次,“5年缴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影响?

答:“五年缴足”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调整以符合“五年缴足”的要求,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问:如果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三年缴足出资,那么最长缴纳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股东是否可以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答:首先,“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应当在该更短期限内缴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的、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批认缴的出资额。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问: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最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问: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答:首先,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其次,股东按期缴付出资后,应由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内容作相应调整。最后,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问:如果未缴足出资,自行公示虚假的实缴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除了要承担未按期缴足的法律责任外,公示虚假实缴信息还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编者按:

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其中,从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期限,到新《公司法》明确五年实缴,这一制度调整引发了高度关注。“沪小狮说登记”第2期继续聚焦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解答社会和企业的疑惑。

 

 

公司成立后能否调整注册资本?

答:公司可以因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投资、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东出资,将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股权、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等原因,增加注册资本。公司也可以因股东决议退出、公司依法回购股东的股权,或者利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等原因,减少注册资本。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增资时,如何确定每个股东的出资额?原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权?有什么程序?

答:首先,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增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股东会决议明确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其次,增资属于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需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通过。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图片配图: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薛静闻手绘

 

股东能否减资退股?

答:股东可以依法减少投资,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股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减资影响,公司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报纸公告45日,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完成上述程序后,公司可以申请减资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股东减资是否也要全体股东同比例进行?

答:首先,减资也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与增资一样,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东减资原则上应当同比例进行。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亏损,能否办理减资?

答:公司出现亏损,应先依法使用公积金弥补。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此种减资只需进行减资公告即可申请减资登记,无需像一般减资要等45日公告期满。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原先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定太高,是否要尽快申请减资?

答:首先,前期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存量公司的出资缴付给出了平稳过渡期的安排,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最晚可至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出资,公司可以结合当前经营形势、对外债务情况、股东出资能力等综合研判,在未来几年内作出是否需要减资的决定。此外,上述征求意见稿针对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还设计了比普通减资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预计也将在2024年7月1日与新《公司法》同步实施。因此,公司无需急于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办理减资登记。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便捷方式是如何操作的?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种较为简易的减资程序,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以及相关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相比普通减资,公示期从45日缩短到20日,加快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效率。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