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授予虚拟股票
不得享受递延36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5月04日,有同学咨询: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授予虚拟股票,能否享受递延36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结论】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授予虚拟股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递延36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解析】目前,我国仅对境内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有明确规定:
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不在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我们认为,2024-2027年间,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授予虚拟股票,不得享受递延36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提醒:
1.递延纳税优惠不适用于持股平台间接股权激励。如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不得递延36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2.员工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属于其在公司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公司授予的虚拟股票,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遵循相关政策规定,即在特定时间内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虚拟股权分红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由于虚拟股权不构成实际的股东权益,其税务处理与传统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此类税务问题时,强烈建议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确保符合最新的税务法规要求,以降低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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