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拆分工资避税,企业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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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工资避税被处罚
稽查案例简介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税稽二罚[2024]45号 
处罚事由:
1.你单位在2017-2021年间将在职员工施某洵的工资发放至王某男、施某(施某洵曾用名)的两张银行卡,以此帮助施某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2021年间帮助施某洵少申报收入315109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744元。2.你单位在2017-2021年间利用王某男、施某(施某洵曾用名)、罗某发的三张银行卡进行账外经营,通过上述三人银行卡共计收取账外经营款7440313.15元(含税),其中2017年账外经营金额3766728.30元(不含税),2018年账外经营金额2551054.30元(不含税),2019年账外经营金额43561.19元(不含税),2021年账外经营金额6053.10元(不含税)。你单位先发货后收款,账外经营所对应成本资料缺失,账外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未列支且无法正确结转到相应年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372元;对你单位处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281.09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彭怀文说:
大家都清楚,“工资薪金所得”和“综合所得”都是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累计的收入额越高,税率越高,实际税负也会越高。因此,实务中经常有人将一人的工资拆分为几份,希望通过这种非法手段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在大数据下,再用这种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是非常容易发现。
对于单位帮助个人逃避个人所得税,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的税款,处罚0.5倍-3倍的罚款。
此处处罚文书中,没有提及个人的处罚,不要以为个人就没事了。同样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追缴,同时还会计算滞纳金,甚至还可能有罚款。
不过,对于该稽查案例,老彭还想问问稽查局:既然已经查实了企业账外经验,隐匿收入,难道只需要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处罚也仅仅针对增值税和城建税吗?
难道因为成本资料缺失,就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难道不应该核定征收吗?
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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