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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册资料丢失,拟罚款二千,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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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4年第41号

 

佛山市某某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4〕35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4〕35号

 

佛山市某某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对你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东路13号一座1号(住所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4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账册资料由于保管不善已丢失,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改正,构成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查人员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检查人员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你公司在限期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找回丢失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但你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9项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导致账簿资料、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丢失,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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