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4种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模式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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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中生有,假报出口

企业没有实际出口货物,相关文件都是伪造、变造或其他手法取得的,虚构货物出口的事实,“暴力”骗取出口退税。
在(2014)浙杭刑初字第196号案件中: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为骗取出口退税,与被告人詹某及刘某、刘竞赛、刘延年(均另案处理)共谋,由被告人詹某及刘某等人虚报出口并提供虚假海关报关单、货运提单等单证,由被告人张某等人具体操作,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杭州**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千岛湖**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货物出口的假象。后被告单位**公司及**公司向建德市税局、桐庐县税局骗取出口退税合计约3000万余元。
二、偷梁换柱,虚报出口
行为人在有实际商品出口并符合申请出口退税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变造合同、账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手段,虚构出口商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或者以少报多,骗取虚增差额部分的税款。
在(2015)浙温刑初字第188号案件中: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金某分别以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韩国陆续出口179个集装箱海菜牙,出口单价每千克14至16美元,其中虚报出口货物1,588,230千克。被告人以前述公司名义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人民币5000万余元。
三、利用道具,循环出口
利用已出口报关的货物,从境内出口到境外后,再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将已经出口到境外并退税的货物再运回境内,经更换包装或者使用其他翻新手段翻新后再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以循环出口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的犯罪特征包含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将货物出口后又进行“回流”,通常的“回流”方式有走私、“进、来料加工”、边境地区“边境贸易”方式以及低报品名以一般贸易进口方式等,这些手法都是以免税或以极低的税负将出口货物“进口”至境内,借此循环利用;
三是在境外搭建虚假外商的付汇平台,以“自买自卖”的形式来构成境外外商结汇的假象。
2022年12月中国税务报曾报道:李某等人经营的上游企业产出一批茶叶后,高价“卖”给下游的5家出口企业,由张某某等人组织出口到香港后,这些茶叶会转道越南,通过边民贸易的形式回到内地,最终再运回他们这些上游供茶企业。这些返回的茶叶在重新包装后,将会再次“卖”给张某某等人控制的出口企业,供其出口,如此循环往复。2019年—2021年,5家企业共报关出口茶叶3255.7吨,出口金额10.71亿元,累计向税务机关骗取退税1.15亿元。
四、贵金属走私出口
这一类骗税犯罪行为模式,主要道具是贵金属制品,如特种音频线、电流控制单元、贵金属配件等货物。
此类货物在正常生产中一般使用铜、铝等普通金属,单价低且效果好,而骗税团伙为了提高出口货物的金额,将其中的金属更换为工业黄金、白银、靶材等贵金属。
此类案件虽然出口时是以金属商品的名义报关,但其价值几乎全部都由贵金属组成,贵金属价值往往占了商品价值的几乎全部。
根据(财税〔2014〕98号文)的规定,该商品应当按照贵金属出口执行相关政策,而特定的贵金属属于我国出口管制商品,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且不享受退税政策,犯罪团伙采取的骗税手段实质上是贵金属走私出口。
在(2022)闽刑终51号案件中: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以被告人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将品名为“高性能导线”“HiFi级高品质DAC音频解码器”等产品伪装成高科技产品报关出口,将黄金部件走私出境并予以销售后,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香港回流进口被拆卸的输入板等材料,以高报价格、多报数量等欺骗手段虚增配件票价,调整配件与黄金部件的发票价格比率,使出口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进而骗取出口退税。
由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实际控制或参与管理的多家公司自行申报出口退税,或由代理公司代为申报退税。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2,177,93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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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骗取出口退税,可以说是主观恶性最大的一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近些年国家各部委联合打击的重点领域。

违法犯罪手法虽然千变万化,但常见的模式却不外乎这几种,熟悉套路之后,可以根据蛛丝马迹提前做出预判,有助于稽查人员迅速锁定检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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