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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及定罪量刑规定沿革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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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及定罪量刑规定沿革

一、2011年5月1日前无虚开发票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刑法》中并无虚开发票罪,仅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2011年5月1日确立虚开发票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虚开发票罪。其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2011年11月14日首次确立追诉标准

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2022年4月6日更新了追诉标准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废止上述补充通知的同时,第五十七条将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更新为: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五、2024年3月15日首次确定虚开发票罪行为及量刑标准

1、定罪规定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法释〔2024〕4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2、量刑规定

法释〔2024〕4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直到2024年3月15日,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定罪量刑规定,才告齐备。

记住:虚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也可构成虚开发票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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