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获刑13年!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宣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创新运用平台经济研判基地,多措并举,多向拓维,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办A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近期,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判决,A网络货运平台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实际控制人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陈某、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经税务检查,常某某、陈某、丁某某等人在防城港市成立了A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实际上,该公司混淆和滥用网络货运概念,既无“撮合”的传统运输中介服务,更无“无车承运”的网络货运经营,只是利用网络货运平台记录虚假的运输轨迹、运输合同等业务信息,在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727份,价税合计4.55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公职律师何朋席表示,国家鼓励平台经济发展,出台众多鼓励政策,但不意味着会放任平台经济企业的违法行为,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网络货运平台得以出现,本应提高物流行业运营效率,但现在却成了不法分子虚开发票风险的源头,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税收法规,还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税务稽查部门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打击一切违反税法规定的不法行为乃是职责所在,今后将加强对网络货物运输平台的监管,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