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8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城市
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本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取得了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共1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107,430.20元,税额合计1,100,125.30元,价税合计13,207,555.50元,品名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
本公司主营阻燃剂的生产和销售,客户遍及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等全国多个地区。销售阻燃剂一般由本公司负责运输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因为没有运输车辆,所以本公司均采用委托货物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的形式。2018年自称为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邹杰联系本公司,以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达成与本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发票由邹杰邮寄到本公司,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鸿达兴公司付款;本公司在上述业务过程中仅与邹杰发生过联系。本公司取得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列支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纳税调整。
据邹杰陈述,邹杰非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杰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运输业务方面,本公司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通知邹杰后,均由邹杰自行联系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上述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上述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均不属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向邹杰提供其需要的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面,本公司按照邹杰提供的运输业务将款项打给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鸿达兴公司按照本公司支付的款项进行扣点,一般为八个点到十个点,扣点后款项余额经鸿达兴公司孙楠楠转给邹杰,邹杰利用上述款项向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支付实际发生运输业务费用。发票方面,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由邹杰邮寄给本公司。
根据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讯问笔录,贾伟思、孙楠楠承认利用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经综合汇算,合计补征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征1,166,348.20元,缴纳滞纳金418,181.64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金额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理
决定及整改意见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今后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对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分析管控,坚决杜绝此类时间的
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一稽处
[2023]195号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近日,亚泰科技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亚泰科技于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取得了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金额12,107,430.20元,税额合计1,100,125.30元,价税合计13,207,555.50元。
从披露的亚泰科技补缴了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1,166,348.20元,缴纳滞纳金418,181.64元的处理结果来看,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没有要求亚泰科技补缴企业所得税,更没有认定亚泰科技存在虚开或偷税行为,但仍需加征滞纳金。说明税务机关并未认定亚泰科技为恶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事实上,笔者认为,之所以亚泰科技能够取得较为有利的结果,是因为企业提交的证据较为详实。首先,亚泰科技购买运输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其需要将所生产的阻燃剂销售到全国各地。其次,在合同方面,其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在交易中,可能因业务人员邹杰提供了盖有该物流公司公章的合同,使得亚泰科技有理由相信邹杰为该运输公司的业务人员。其三,在资金流方面,亚泰科技亦是使用对公账户将运费转入至该物流公司的公户中,亚泰科技方面不存在资金回流。其四,在发票方面,也是该物流公司向亚泰科技开具。据此,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服务流四流一致,至于该物流公司或存在的虚开行为,与亚泰科技无关。
本案亦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具体业务开展中,一定留存好各个环节的业务资料,如合同的签订,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磅码单、出入库单等等,以及避免使用私户付款。同时,在应对稽查时,亦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良性的沟通,以求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