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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竖向人格否认”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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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加大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顺向否认,即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逆向否认,即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否认,即关联公司之间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出现法人人格否认中的“人格混同”现象,
公司债权人将依法追究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规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坚决杜绝股东个人收取公司经营账款不入公司账户,或者坚决杜绝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经营账款,坚决杜绝股东个人银行卡支付公司费用;
(2)坚决杜绝以公司账上资金购买房产、车辆,产权登记在公司股东及其家属名下;
(3)坚决杜绝股东个人在公司账上报销个人家庭开支:小孩学费、家庭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其他生活家庭消费支出;
(4)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必须进行财务记载;
(5)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必须进行财务记载,并签订借款协议和安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开具发票。
(6)设计规避纵向人格否定法律风险的股权布局控税架构。
第一,必须设立三层的股权架构:最上一层为家族公司;中间层为防火墙公司,最下面一层为经营实体公司(赚钱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的以上法律条款规定,准许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不允许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目前实务中的案例,尤其是最高院的案例也认为:为避免“以执代审”,通过执行程序只能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而不能继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换言之,只能追一层,而不能追两层、三层……。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在设置股权架构时,必须设立三层的股权架构,即在家族公司与赚钱公司之间必须设立防火墙公司。
第二,家族公司可以100%持股防火墙公司。
第三,防火墙公司不可以100%持股经营实体公司(赚钱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23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如果防火墙公司100%持股经营实体公司(赚钱公司),则该经营实体公司(赚钱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很难证明防火墙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经营实体公司(赚钱公司)的财产,这种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股东而言,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下,该实体公司(赚钱公司)的100%持股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股权架构设计中,防火墙公司不可以100%持股经营实体公司(赚钱公司)。
第四,家族公司的股东不可以两夫妻做股东,应由老板与其儿女做股东。
由于两夫妻做股东的公司,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或只有一个股东或一个股东100%持股的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的股权架构布局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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