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账上列支非公司车辆加油费被认定偷税
辽宁营口有家物流公司从中石化取得的5张燃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调取固定资产明细账所记载的运输车辆数量、中石化油卡储值消费系统调取关联的加油卡卡号及储值、消费电子版明细、物流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发现油卡所记载的消费频次、加油升数均远超于物流公司6辆运输车辆正常道路运输服务所需耗用的柴油数量,且日常道路运输服务绝大部分路线也并不经过加油卡实际消费的油站所在地。法人对该笔业务无法有效清楚的说明。
最终税务机关判定这家物流公司取得的5张燃油费专票,并非公司运输车辆实际使用。该公司抵扣进项税额,并在账上列支成本,存在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构成偷税。
来源:营税稽一通 〔 2023 〕 67 号
案例二:
以加油费报销方式支付工资被处罚
佛山一家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机关发现这家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以加油费报销的形式发放员工工资3136万元,没有代扣代缴个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税212万元,结果这家公司被税务机关处罚0.5倍罚款106万元。
来源:佛税稽罚〔2022〕88号
所以,企业别以为通过车辆费用发票报销抵员工的工资,就可以给员工降低个税。在税务机关看来这种是企业的小把戏,过多的车辆费用会造成企业费用异常,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到头来税务机关除了追缴少代扣代缴的个税,还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也可以向员工在限额内发放出差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免征个税,这种免税补贴无需发票入账。如果员工经常私车公用,企业可以和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员工私车公用可以报销车辆费用。企业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租车平台,由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向车主支付租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