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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附属设备的价值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被稽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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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某某纺织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二稽 罚 〔2024〕 9 号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22年经营期间以现金结算的方式销售成衣给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零散客户,销售金额1,510,471.5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336,700.44元),未在账薄上如实记载上述销售收入,也没有并入税款所属期的应税收入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
(二)你公司在2022年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将保温工程等八项房屋附属设备的价值3,739,477.21元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外经营、不列或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偷税,你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规定的“较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378,600.49元(包括:增值税173,771.07元、城市建护建设税12,163.98元、企业所得税192,665.4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9,300.2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9300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彭怀文说:
本稽查案例的违法事实有两项,第一项是很常见隐匿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最终被认定为偷税,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项违法事实,则是有关房地产计税依据的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理解经常有错误,导致少缴房产税。本稽查案例虽然指出了房产税少缴是一项违法事实,估计企业也不是故意的,所以就没有认定为偷税,企业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补缴房产税以及按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即可,故稽查处罚中没有针对该事项进行罚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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