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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纳税争议,还有哪些事项也需要先复议后诉讼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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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纳税争议,还有哪些事项也需要先复议后诉讼?

在很多人印象中,似乎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争议需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实不然,2023年9月1日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新规定了部分事项,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情形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对上述额度的罚款或警告,需要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情形二: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作出矿产资源使用权决定。对此决定不服,需要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

三、情形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本款规定较为笼统,虽然指向《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但具体是指哪一种情形呢?依笔者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肯定属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那“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属于吗?应该也属于。

四、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但仍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支持。此时,必须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哪些呢?1、为了保证国家税款权益,《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曾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颁布,作废了《国家安全法》。所以,在国安领域,应不存在先复议后行政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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