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机构设置
团队介绍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登录
注册
首页
财税资讯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实务研究
税收答疑
税务风控
财税专题
财税咨询
天赋税讯
税务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已废止)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进出口税收
外资企业税收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财务与会计
综合
基金、费
企业所得税
位置:
网站首页
>
税务风险
>
企业所得税
mbhyj7tlqc8k,1oth0wk9lbw8b
【收藏】最新127个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1-76)
发布时间:2024-06-24
来源:财会阁
免责申明:
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127个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
【风险点 1】企业未按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 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 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 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 中的规定:(二)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 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 导致少缴税款, 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 会产生补缴税款等一系列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税法规定, 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时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也会产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 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计风险】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是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 从而产生少计收入, 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若存在上述情形, 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 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3】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此类风险是一般企业最常见风险之一。很多情况下, 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 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上。例如, 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 会有少计收入, 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此类情况一向是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一旦被税务局查获, 不但要补缴税款, 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解决方法】
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 若存在上述问题, 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 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 4】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 除另有规定外, 应该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否则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 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收入时,超账期应付款项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是稽查重点,也存在虚列成本风险, 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自查有无超账期应付款项, 重点关注账龄三年以上的应付款, 如果确认无法支付, 应及时进行债务重组或采取债权债务抵销的方法进行冲销处理, 或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 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 5】未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预计风险】
企业境外所得未并入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偷逃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根据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 6】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主要都是在国内, 所得自然也是来源于国内,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会较难界定, 例如转让其拥有的境外动产, 虽然使用者在境外,但是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为国内, 这笔财产转让所得也是来源于境内。企业可能界定不清,从而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预计风险】
企业企图通过少计收入来少缴税款的方式在税法上是绝对不允许的;企图模糊境内、境外所得界限也是不行的。少计收入一旦被税务局查获, 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解决方法】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正确区分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类型, 对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企业要严格据实记账, 并且正确预提所得税, 不得少记。平时企业要经常进行自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风险点 7】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未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 债务人死亡, 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 8】对后续收回的已扣除部分资产损失未计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已经确认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 此时增加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 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风险】
收回损失,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税务机关会要求调整,追缴税款。
【解决方法】
企业需查核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项目, 对于收回的资产损失, 需在相应纳税年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风险点 9】非货币性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于取得财产, 无论是否为货币形式, 未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查核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收入,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 除另有规定外, 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 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会减少企业当期的收入, 收入未入账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预计风险】
收入确认时点的错误使当期的应税收入减少,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重新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企业可以咨询税务代理机构, 在纳税申报时保证各事项正确完整, 避免出现错误。
【风险点 11】取得产品分成收入未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取得收入可能并非是货币收入, 也有可能是采取产品分成形式。对于产品分成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采取收入分成方式取得的所得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影响应纳税额, 少计收入, 少缴税款, 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形, 判断销售产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 若是未及时确认,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
【风险点 12】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 相关折旧和摊销已经计入成本费用, 但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审核租赁合同, 如果存在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的情况, 请及时确认收入, 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 13】租金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会提供租赁服务。例如经营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等, 对于没有收到的租金收入, 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 项所称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 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计风险】
合同约定租金付款日的, 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 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租金收入, 若存在上述情形, 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4】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未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将股权转让时应该将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 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全部计入收入。如果以非货币形式的股权转让收入未入账则会产生少计收入,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小,产生少缴所得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 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 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 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 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 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预计风险】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 可能会将部分股权转让所得以实物形式来作为部分价格, 出现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未入账的情况, 从而少计收入, 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虚减, 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 会被检查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从而产生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人信誉度的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认真核查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全部入账, 是否存在非货币性收入没有入账的情况, 是否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如果有上述不合规的情况,应该及时改正。
【风险点 15】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和时点的确认不符合规定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未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的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预计风险】
未确认收入的实现, 违反法规, 减少了应纳税款, 会面临补缴税款, 缴纳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核查存在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点 1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未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及时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会存在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情况。对于接受捐赠收入,会存在不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及时确认收入, 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 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计风险】
企业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是确认接受捐赠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捐赠收入, 若存在上述情形, 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 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7】企业处置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 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 则会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80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除另有规定外, 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 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 则会带来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会带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对企业处置资产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对, 对于没有按照要求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的要及时改正。
【风险点 18】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对于企业来说, 视同销售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例如, 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等。会产生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未将其确认为收入, 会产生少计收入, 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 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核查判断销售产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 若是未及时确认,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
【风险点 19】政策性搬迁收入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 在搬迁完成年度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等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 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号)第五章应税所得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 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十七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搬迁完成年度, 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 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 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 未计入收入总额, 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 20】售后回购方式未按售价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 未按售价确认收入, 未将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处理,造成收入额偏低,少缴企业所得税,产生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中的规定:
一、(三)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 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 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商品时采用售后回购的方式, 未按售价确认销售收入, 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但是未及时正确确认收入的情形, 若是存在上述问题,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将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风险点 21】企业接受符合条件的股东投资未计入应税收入缴纳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接受股东投资不满足“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未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的规定: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 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预计风险】
未计入应税收入, 未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 追缴税款, 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加强自查, 对于接收股东划入资产首先要认定是否计入收入, 再确定是否作为计税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 22】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纳税处理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若在限制股解禁前将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受让人, 且未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会存在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 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预计风险】
企业未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需要进行自查, 及时确定收入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 23】少记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 除了传统的货物销售收入, 也会产生提供劳务收入。例如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日常活动, 存在少计收入、偷漏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2 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预计风险】
对于生产销售企业来说, 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并不常见, 但这部分收入也要及时完整入账,否则会有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取得的收入, 若是存在上述业务, 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完整入账, 若未进行入账的,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24】个税手续费收入未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对于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企业而言, 其会计核算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大部分企业通常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 实际支付时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不体现任何损益,未并入企业收入,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会计司在 2018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财会[2018]15 号) 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 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 ”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 计入本单位收入, 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 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 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 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预计风险】
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 未并入企业当期收入, 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若未将返还个税手续费记入收入,应补记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上缴所得税。
【风险点 25】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 未按照税法规定要及时确认收入,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少缴税款, 产生补缴税款以及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预计风险】
企业收取逾期包装物押金要及时确认收入, 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 若存在上述情形, 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 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26】处置低值易耗品的收入未及时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低值易耗品主要配件、一次性损耗的办公用品等。这类收入相较于日常货物销售收入,数额较小也不经常发生,因此可能会有少记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预计风险】
低值易耗品收入不入账这种行为有少记收入企图少缴税款的嫌疑, 一旦被税务局发现, 不但要补缴税款, 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还会进入征信名单, 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有销售低值易耗品业务, 若存在上述情形, 判断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入账, 即使收入数额相对较少, 也要及时完整入账, 及时检查有没有遗漏此部分收入的情形。
【风险点 27】低估技术转让所得而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所得大于 500 万元, 但为了享受到条款规定的优惠条件,故意降低技术转让所得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第一条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低估年净收入而享受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将给企业带来查账风险, 同时因为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对应关系很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带来不必要的税务检查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如实核算进行技术转让,加强相关成本费用科目间的联动检查。
【风险点 28】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对应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
第一条、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 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第三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预计风险】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如在税前对其折旧和摊销扣除,会产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实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性资金, 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等, 如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风险点 29】将应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核算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取得的环保项目所得可享受免征政策, 但是企业将其他项目取得所得也一并计入环保项目所得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预计风险】
企业将非免税项目取得的所得申报为免税收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少缴相应部分税款。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有无正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 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明细金额,准确归类取得的收入类别, 判断是否存在将不符合税收优惠的收入划为减免税类别,以此少缴税款,若是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30】企业虚增销售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取得的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综合利用资源进行生产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可予以减计, 企业通过虚增其销售收入的方式从而缩小其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虚增综合利用资源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 从而少计其应按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企业确认的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合理是其核查重点, 若存在虚增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明细金额与总账金额,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相关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若是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31】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收入错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铁路、公路、通勤班车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错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2 号)第八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 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预计风险】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铁路、公路、通勤班车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错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查是否存在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铁路、公路、通勤班车等基础设施项目错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若存在, 及时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32】企业未单独核算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从事《目录》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没有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 但却将所有费用一并在税前扣除,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中的规定: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 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 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预计风险】
企业没有单独核算优惠范围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 未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 却将所有相关费用一并在税前扣除, 全额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导致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核算是否同时存在税收优惠事项和应税项目, 若同时存在, 企业是否能够对该事项产生的成本分开核算, 若是不能对其分开核算的, 其是否已就全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是未享受的,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 33】财政资金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财政资金超过 5 年以上仍未支出或缴回财政, 在第六年应作为应收收入总额中,目前很多单位仍然挂账专项应付款中,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 5年(60 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资金 5 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 又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 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点 34】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未准确划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国债到期前转让国债, 仅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国债金额减去本金超持有期间利息的部分, 无法享受免税。若企业就国债转让利息全额免税,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的规定: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 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 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 ×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 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 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收入时点的错误影响纳税年度应纳税额的确定,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调整。
【解决方法】
企业需查核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是否准确计算免税利息收入,有无将非免税债券利息收入混入。
【风险点 35】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企业若不均匀计入若干个年度, 会导致企业在不同年度收入会畸高或者畸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第一条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未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会导致不同年度收入差异较大, 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而且也是违反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
【解决方法】
企业需要做好自查, 核实是否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风险点 36】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前后不一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销售存货错误适用计价方法, 或者是随意变更适用的计价方法, 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影响其应纳税额, 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做纳税调整。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查是否存在随意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的情况, 若存在上述情形, 请及时调整存货计价方法,前后保持一致并做相应纳税调整。
【风险点 37】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工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总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 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的部分, 错误计入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国有企业错误扣除超过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 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值,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将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检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工资薪金, 如果有超过限额的扣除额,应及时调整。
【风险点 38】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未实际支付错误在汇缴年度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能出现在汇算清缴之前无法全额支付给员工,或者虚增预提汇缴的工资薪金的情况,这样在汇缴时扣除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的规定:
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能会虚增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有可能对已预提汇缴的年度工资薪金无法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在税务局稽查时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 有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影响纳税信誉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工资薪金支出, 对于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自查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情况,有则及时改正。
【风险点 39】国有企业虚增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资源开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虚报员工的工资薪金, 以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多扣费用, 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少缴企业所得税, 产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 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虚报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使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多扣除相关费用, 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税务风险, 会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工作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上述虚增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情形, 若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 4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换出成本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对通过将产品、机器设备与其他企业交换其他产品,企业对这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按照税法和相关财务准则的要求正确确认换入换出成本,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相应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 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收到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准确计量换入以及换出产品的计价,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影响应纳数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正确确认产品成本是其核查重点, 若存在上述情形, 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存货”等账户的明细金额, 判断是否存在有对该非货币资产交换错误确认交换成本的情形, 若存在上述问题,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 41】私车公用账面无车辆租赁费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 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公务, 公司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承担车辆的相关费用但账面无车辆租赁费发生额。
企业未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 个人也未向企业提供代开的租赁发票, 这种情况与车辆相关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存在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查补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预计风险】
私车公用, 如果企业未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 个人也未向企业提供代开的租赁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否则存在被查补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车辆租赁协议, 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 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 由企业负担的且与企业使用车辆有关的、合理的费用, 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 不论是否由企业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应做纳税调整。因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 应与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签订租赁协议并提供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风险点 42】离退休等三类人员费用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 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如果全额在税前扣除, 则少缴了所得税。
【解决方法】
(国税函[2009]3 号) 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为正列举, 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 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 支付各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43】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继续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由于行业特性, 会对环境造成一定负担。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改变用途后, 不得扣除。企业可能会对这部分专项资金继续扣除,从而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不得扣除。继续扣除会产生多计支出, 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一旦查获,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自查是否有上述情况,存在的话及时调整。
【风险点 44】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以劳动保护为名, 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不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错误扣除, 会使当期的劳动保护支出额高于实际值。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会造成当期的费用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值, 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 号)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企业应作纳税调整。
【风险点 45】计提的未实际行权的股权激励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 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 其所发生的支出, 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是设定一定条件的, 在实施过程中, 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 也可能影响行权(如授予价高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因此, 根据税法的规定, 这种费用, 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企业如果把员工未实际行权的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而不做纳税调整,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规定:
二、(二)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 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
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 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 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 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股权激励支出时, 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以及股权激励实际费用列支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如果把员工未实际行权的股权激励费用不做纳税调整, 少缴了所得税,存在补缴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 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 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 其所发生的支出, 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旦开始实施, 其估计的金额将计入成本费用。根据税法规定, 这种费用, 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计提的未实际行权的股权激励费用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46】利息扣除不符合规定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税前扣除不满足真实、合法、有效的, 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支出,违反了企业与个人之间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产生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中的规定: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预计风险】
企业与个人之间不符合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支出, 直接在税前扣除, 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审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 应及时调整。
【风险点 47】对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扣除不合规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时需要通过对外借款以购买设备或者是扩大再生产, 对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将其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予以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规定,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34 号) 第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2∶1 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提供相关资料,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文件) 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 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同时也存在向其他企业或个人等非银行机构借款, 对这部分借款, 企业将其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违反了税法规定, 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业务, 若是存在, 其贷款总
数是否满足债资比例的要求, 其贷款利率是否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若是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 48】企业将不符合标准的工作服饰费用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未按要求制作服饰(包括不限于所制作的服装不满足统一制作且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却按照规定作为合理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如全额扣除则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应纳税所得额需要重新调整。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未按要求制作服饰却按照规定作为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需要重新调整,税务机关会追缴税款,责令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企业需要自查, 所制作的服装是否符合标准, 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服饰费用才能税前扣除。
【风险点 49】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在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企业可能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预计风险】
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等, 这些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企业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 会多记成本,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会产生补缴税款,缴纳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如有的话,请企业及时调整。
【风险点 50】不合规定的商业保险费误在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五险一金”是依照税法规定, 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除外),不得扣除。企业可能误将商业保险费与“五险一金”混为一谈, 进行税前扣除。此外, 需要关注税收文件对商业保险可以允许扣除的规定,例如,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80 号)规定: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2 号)规定: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除税收允许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外, 其他的如非因公出差的意外保险、非补充医疗保险等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将不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进行税前扣除,会产生多计支出, 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一旦查获, 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的情况, 若是存在, 应核查有无将商业保险在税前予以扣除, 若直接扣除则企业应将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将“五险一金”与商业保险费合理区分,分开记账。不得将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
【风险点 51】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在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如果存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其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支出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如果错误扣除,则会产生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在税前扣除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 会使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值,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核查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 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了纳税调整。如果存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的,应及时调整。
【风险点 52】其他不得列支项目在税前列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预计风险】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这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企业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 会多记成本,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会产生补缴税款,缴纳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看已计入损益的前述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风险点 53】企业虚增工资薪金总额作为限额扣除的基数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可能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中虚假提高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税务局在稽查职工福利费扣除时, 职工福利费扣除额是否超过标准是核查重点, 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再比如为其他普通员工缴纳的人身安全等商业保险费用税前当作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扣除, 也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第一条规定的, 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 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能会虚增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有可能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税前列支,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职工福利费扣除时, 职工福利费扣除额是否超过标准是核查重点, 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工资薪金支出, 对于不符合工资薪金要求的福利性补贴, 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 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企业建议自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发生额,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风险点 54】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记入工资薪金加大“三费 ”扣除基数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取得发票记入成本, 很多企业将这部分支出计入了工资薪金。工资薪金范围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 继而加大了“三费”扣除限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少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预计风险】
企业将劳务费支出计入了工资薪金, 导致工资薪金范围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继而加大了“三费”扣除限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解决方法】
工资薪金的支付应以工资表按实列支, 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对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可到劳务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发票,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据以入账, 企业取得了代开的发票, 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核算科目也不同, 工资薪金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劳务报酬则通过“主营业务成本—人工费或劳务费”科目核算。企业应将劳务费支出从工资薪金中调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
【风险点 55】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随意扩大其扣除金额,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预计风险】
企业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税前列支,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税务局在稽查职工福利费扣除时, 职工福利费扣除额是否超过标准是核查重点, 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发生额是否合规, 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 56】已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列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的计算操作有误。将已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列支, 少缴企业所得税, 会产生补缴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按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数税前扣除, 对税前扣除的口径存在误解。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已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否则存在补缴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只有在规定比例范围之内并且实际使用了才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虽然按规定提取, 未实际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57】职工教育经费扩大列支范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航空企业、核电企业职工培养费可全额扣除, 对于其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的,少缴税款。另外, 职工教育经费有规定的列支范围, 对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 其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规定:
(五)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允许职工培训费全额税前扣除的情形。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 单独核算, 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 会产生多计支出, 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一旦查获, 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自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风险点 58】工会经费实际拨缴数小于计提数未做纳税调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工会经费随意扩大其扣除金额,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按照工会经费计提数进行税前扣除, 对税前扣除的口径理解有误。工会经费实际拨缴数进行税前扣除,计提数大于实际拨缴数的部分需做纳税调整。
【解决方法】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实际缴纳数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 超限额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必须凭规定的税前扣除凭据方可税前扣除。企业应将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 59】企业未取得有关凭证即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未取得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有效凭据。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 号)第三条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 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 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 号)的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工会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标准适用错误, 使得多扣相关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满足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其核查重点, 企业若存在上述问题, 可能会导致补征税款并被加征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各项费用类账户的明细科目, 判断工会经费的计提拨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若是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金额,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60】企业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计算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计算可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时, 未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的比例限额扣除, 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超出税法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产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工会经费, 若是存在该项业务, 其拨缴的税款在税前扣除的数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 若是不符合标准, 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6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税法扣除标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对于一般企业,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可能将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 15%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 从而少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扣除限额是收入 30%的部分,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15%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 15%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 会产生多计支出, 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一旦查获, 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自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风险点 6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核算方式和确认不正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税法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确认以费用支付、内容审批、媒体传播、取得发票为依据, 在核算上受总额不能超过准予扣除的标准限制, 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都会对其核算产生影响。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规定: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 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 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广告费用支出时, 会重点稽查广告费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 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 是否正确归集; 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准予扣除的标准。这些情况都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导致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1.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已实际支付费用, 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2.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没有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3.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准予扣除的部分申报扣除。
【风险点 63】业务宣传费中列支与经营活动无关赞助费未做纳税调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个别企业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记入业务宣传费中进行扣除, 而不做纳税调整,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 号) 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15%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若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记入业务宣传费中进行扣除,而不做纳税调整,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广告性质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广告是有偿双务合同, 即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广告服务。2.广告服务的内容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广告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服务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企业应核查广告费合同, 以及发生的大额的业务宣传费的合同协议、与关联公司签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结合“业务管理费-业务宣传费 ”“业务管理费-广告费 ”等科目审阅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合规。对不符合广告性质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64】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税法扣除标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对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额的 60%可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企业将超过部分进行税前列支,从而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业务招待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会产生多计支出, 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一旦查获, 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自查企业发生的职工业务招待费发生额,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风险点 6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有误【多缴税款风险】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有误,影响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的规定: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预计风险】
未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 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时, 导致企业存在多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查核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对业务招待费进行限额扣除。
【风险点 66】业务招待费混同宣传费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由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根据税法规定有一定限制, 企业通常将业务招待费混同业务宣传费, 此种情况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较少的企业非常普遍。企业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 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如带有企业 LOGO 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但除此之外的礼品赠送活动, 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不能混淆概念, 除了要扣个税外还要在所得税前做纳税调整,否则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预计风险】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 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 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解决方法】
自查是否存在将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宣传费的情况, 如果存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 67】业务招待费混同会议费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由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根据税法规定有一定限制, 企业为了多扣费用通常将业务招待费混同会议费进行税前扣除。但如果会议费不能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目的、议程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等证明材料, 会议费中列支的餐费应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 5‰。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 号)规定:
答复: 业务招待费支出,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 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会议费支出,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 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企业应当区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支出,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预计风险】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业务招待费时, 对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调整是核查重点, 同时列支的会议费是否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也是稽查重点。若企业未调整招待费或无法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 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的规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 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企业应自查: 1.业务招待费有无合规发票; 2.有无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会议费或其他科目未做所得税纳税调整现象; 3.在会议费用中列支的会议费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的会议证明材料且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 建议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 68】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费在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的限定额的部分, 仍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 不予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的税前列支,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影响应纳税额, 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检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果存在对超过限额的扣除额仍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纠正, 对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合规进行自行审查。
【风险点 69】企业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个别企业为了降低利润少缴所得税, 存在多开佣金、手续费发票虚列费用的现象, 虚列部分账内往往以现金支付方式体现。按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 必须转账支付, 否则不得扣除。即使是正常经营业务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若以现金方式支付,仍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 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 必须转账支付,若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补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按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 必须转账支付, 否则不得扣除,如有现金支付业务,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70】企业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或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进行了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 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且申报前连续 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 70%。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发生捐赠对象不符合规定的捐赠行为, 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财务环境,同时,也会引起税务机关对捐赠支出的调查,加大了工作量。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公益性捐赠行为, 若是存在, 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法规, 向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款项, 并取得有效证明, 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风险点 71】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时,将超出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也扣除, 使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值, 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第三条, 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18 号)第九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规定: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 目标脱贫地区 ”包括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 号)规定: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规定: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主要包括: 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 5 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 号)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12%,导致少缴税款, 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需要关注的是, 自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若将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也按照利润总额的 12%扣除,会多计算企业所得税。
【解决方法】
准确划分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等, 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
【风险点 72】委托境外研发费扣除不符合规定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是企业如果利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多计研发费用, 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加计扣除, 将带来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第一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预计风险】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可能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 多计研发费用活动的费用, 达到增加加计扣除的数额,达到少缴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目的, 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很可能被查出逃避缴纳税款,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时,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并及时改正。
【风险点 73】企业随意扩大适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需要对自身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 会产生相应的研发费用。企业在适用加计扣除时, 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计入加计扣除标准, 产生补缴税款等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
一、(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四条规定: 不适合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行业有: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预计风险】
企业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 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也并入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税前进行扣除, 如常规性升级的费用、房屋折旧等, 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成本费用类账户的总账金额与明细金额, 并根据配比原则 判断是否存在多计费用扣除和对不合规的费用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若是存在,请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风险点 74】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 100%一次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应该计入无形 资产成本, 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摊销;不能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 100%一次扣除。
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为 75%,无 形资产成本摊销比例为 175%;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加计扣除比例为 50%,无形资产成本摊销比例为 150%。
特殊行业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加计扣除 100%;制造业企业自 2021 年 1 月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无形资产成本按照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第一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1,财税[2018]99 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第一条第一款,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本通知自 2016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 设备、器具,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全文废止,但 2021-2022 年期间适用]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预计风险】
企业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 应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摊销。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 75%一次扣除, 会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查是否存在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加计 75%一次扣除的情形,若存在,请及时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 75】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导致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三条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 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 可能存在比较粗糙的情况下, 没有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别核算, 导致不能实行加计扣除,从而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 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风险点 76】资本性支出直接税前扣除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要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技术研发费用等。企业可能将这笔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从而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本性支出直接进行税前扣除, 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 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转自:大汇合审计视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