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方波
近年来,因法人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在公司股权变更中十分常见。案例表明,股票非交易过户存在隐匿税款的风险,是“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税收监管的新课题。
以案为例看非交易过户的涉税风险
案例:2020年7月,A上市公司高管将其员工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由甲地搬迁至“税收洼地”乙地,在B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1000万股到期后,于2020年11月减持100万股。2021年6月,B合伙企业解散,在当地通过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对合伙企业名下剩余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非交易过户,即将B合伙企业持有A上市公司的剩余900万股股票,按份额分别过户给20名合伙人个人。2021年12月,审计部门检查发现,B合伙企业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存在税款未申报问题。其中,B合伙企业层面应以交易过户当天的收盘价格,按转让金融商品,补缴增值税650万元,20名合伙人个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7350万元,共计应补缴税款8000万元。
从三方面加强非交易过户的税收管理
笔者认为,加强非交易过户税收管理应是当前税务机关“规范资本性所得”税收管理的重要抓手,建议从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