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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逃税案:利用个人境外账户收取境外款项,上海国税追税上百万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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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以案说法】上海查处一起跨境服务企业逃税案

上海税务 
 
 2016年07月30日 20:29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国税局稽查局破获一起利用个人境外储蓄账户隐匿公司收入的逃税案。

 

 

去年7月,闵行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封情报交换函件,函件中称Y公司利用法定代表人个人境外储蓄账户等多个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服务款项近2.9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200万元),隐匿巨额收入不申报纳税。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通过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专案组了解到,这家经营网络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业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某,2010年-2012年申报营业收入约900万元,纳税50余万元。刘某曾以Y公司的名义,与3家日本公司签订过软件开发和技术维护服务协议。Y公司的服务收入既通过公司的基本账户收取,也通过刘某个人的境外账户等账户收取。

 分析有关账户数据,稽查人员发现,Y公司在被查年度内通过基本账户收取境外服务款项1.1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900万元),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金额一致,另通过刘某的个人境外账户等4个账户收取境外服务款项1.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300万元)。

稽查人员要求刘某解释其个人账户收款的性质及来源,刘某称有关收款是自己取得的劳务报酬,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当被要求提供收入来源时,刘某拿不出任何证据。

经过税法解释,刘松最终承认其个人账户收款是Y公司的服务收入,并提供了业务合同等证据资料。刘某还向稽查人员透露,日本的税务部门已约谈过他,他正为要不要说实话而纠结。

前不久,闵行区国税局稽查局对Y公司追缴税款上百万元。

 

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跨境服务涉及境外企业,资金结算可能涉及离岸账户,涉税风险较高,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跨境服务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监管,对已申请免税备案的企业按比例抽查核实;与外汇管理局、银行等机构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重点监测跨境交易、离岸账户及个人外汇交易的资金流动情况,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个人账户等偷逃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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