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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每日一税】总结: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4-12-30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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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种情形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12月24日,有同学咨询: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现就该话题有关资料整理后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很多财务工作者因对复杂的税务业务不熟悉,进行有关处理时稍有不慎就会埋下税务风险,可能为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此,每日一税总结了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种常见情形。现与大家分享:

一、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企业将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用于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对股东的股利分配。因此,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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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下)

二、个人股东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股东从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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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为股东购买汽车或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企业以资金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如购买汽车、住房等),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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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

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企业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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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财产性支出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或家庭成员的,不论是否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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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除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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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退房补偿款

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748号)

八、工薪式分红

对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个人股东分红,以工资薪金及年终奖形式支付避税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9号)第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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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给股东发的年终奖被视同分红追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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