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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闲聊|老戴也闲聊一下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九):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写进征管法,还加大了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25-04-2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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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闲聊一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热点。

相信各位税友都知道,目前对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要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处以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要么认定为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偷税,从而按照偷税数额的50%-5倍处以罚款,两者择一重处罚。

原因是目前的征管法中,并未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进行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从现行的规定我们看到,目前对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加上根据虚开金额来并处罚款,罚款最高为50万元。

而根据公布的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我们看到,本次修订,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明确写进了征管法中,而且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构成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发票金额巨大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纳税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从上述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看到,国家不但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明确的写进了征管法,而且,把行政罚款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还规定了,帮助纳税人虚开发票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当然,这里的用词是可以,毕竟帮助犯的责任要较正犯小,如果没收违法所得已经足以惩戒,且帮助犯的认罚认错态度好等情况,那也可以不处罚款的。

从这个修订意见我们看到,国家对虚开发票这种严重扰乱税收秩序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态度是越来越严肃的,打击力度也是越来越大的。因此,有关发票类的税收违法操作,往后还是应该收敛了。当然了,这并不表示目前还未表决通过新征管法的时候,就可以做。发票违法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是极容易转化为刑事责任的,因此,诚信经营、依法开票、合规纳税才是纳税人最重要的生命线啊。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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