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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每日一税】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有何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27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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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每日一税】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有何法律责任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4月26日,有同学咨询: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有何法律责任?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有何法律责任?

笔者一向主张规范经营、诚信纳税,坚决反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

现就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的法律责任与大家探讨,以其大家不再以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

一、法律责任的核心依据

(一)行政责任:撤销注销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注销指引》,企业注销前需结清税款并提交真实资料。若企业通过虚假清算报告、伪造文件等手段骗取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可联合税务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

据2024年04月02日《海西晨报》报道,厦门市税务局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撤销某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商事主体资格以追缴税款,成为全国首例。

(二)民事责任:股东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若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需对公司债务,包括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逃税罪及其他涉税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企业通过虚假申报、伪造账簿等手段逃避纳税,可能构成逃税罪;若虚开发票或骗取退税,则可能构成虚开或骗税罪。如青岛某企业注销后仍被追查偷税行为,原股东被追缴税款30万元并面临刑事责任。

二、实务案例

案例一:北京丁海峰案

企业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后,税务机关依据《公司法》向股东追缴税款。法院认定,企业注销前的偷税行为构成“恶意处置财产”,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丁海峰作为唯一股东被法院判决补缴偷税款186万元及滞纳金,法院认定税款属于“税收之债”,可突破法人独立地位追责。

此案确立了税收债权可穿透法人面纱的司法先河。

案例二:厦门某企业撤销注销案

企业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隐瞒偷税事实,税务机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以追责。

案例三:大庆市民众物业公司案

企业注销后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并处罚。法院援引《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偷税行为无限期追责原则,即使企业已注销,仍可通过恢复登记追究责任。

三、法律适用要点

(一)欺诈手段的认定

常见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注销的手段有提供虚假清算报告、伪造公章或文件;隐瞒未结清税款、债务或职工工资;在税务机关检查前“掐点”注销等。

(二)追责路径

1.行政路径: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补税+罚款;

2.民事路径:起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路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逃税、虚开等刑事责任。

(三)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应严格履行清算程序,确保税务注销前结清税款;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需加强信息共享,核查注销申请的真实性;股东需警惕“简易注销”陷阱,避免因虚假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四、立法与执法趋势

强化部门协同:多地试点税务与市监数据互通,对异常注销实时预警。

完善司法解释:最高法明确“税收债权”适用《公司法》债权追偿规则,拓宽追责范围。

金税四期技术支撑:通过大数据追踪企业历史涉税行为,即使注销后仍可倒查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通过欺诈手段注销以逃避纳税义务,将面临行政撤销、民事追偿及刑事处罚三重风险。实务中,税务机关通过穿透追责股东、联合撤销注销登记等方式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建议企业合规退出市场,避免“逃逸式注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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