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分公司的收入在总公司缴税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呢?
解答:
增值税分公司的收入在总公司缴税可能存在的如下税务风险:
一、虚开发票风险
1、交易主体不一致
若分公司实际提供服务/销售货物,但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构成“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四流分离。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行业限制例外
仅建筑行业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情况下,允许总公司签约、分公司开票。其他行业(如零售、服务业)无此特殊政策,需严格遵循四流一致。
二、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1、分公司采购业务
若分公司采购货物、服务等,但由总公司签订合同、付款并取得发票,该发票可能因交易主体不符被认定为不合规,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企业整体税负增加。
2、总公司代付风险
分公司采购业务需总公司代付款时,若未签订三方代付协议明确资金性质,可能被认定为总公司与供应商的直接交易,导致发票无法在分公司抵扣进项。
三、企业所得税分配争议
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增值税收入若错误计入总公司,可能影响分摊比例(收入、工资、资产三因素),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质疑税款分配合理性,引发补税或滞纳金。
四、增值税属地管理风险
1、跨地区业务未预缴
分公司未在当地申报增值税,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逃避属地纳税义务,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例如:总公司统一收款开票,但分公司实际在异地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等,未在业务发生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
2、视同销售风险
总公司向异地分公司调拨货物未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需按市场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一县市除外)。
五、汇总纳税合规风险
1、未经审批擅自汇总
除铁路、航空等特殊行业外,总分公司需经总分公司共同的税务局批准方可汇总缴纳增值税。未经审批直接汇总,属于程序违规,可能面临处罚。
2、申报数据矛盾
若总公司合并申报分公司的增值税收入,但分公司单独登记为纳税人,可能导致税务系统数据比对异常,触发稽查。
六、建议解决方案
1、业务模式调整
(1)非建筑行业:分公司独立签约、开票、收款、付款,未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前,按规定申报增值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内部交易需签订协议并开具发票。
(3)建筑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执行三方协议,明确分公司为实际履约方。
2、申请汇总纳税资质
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缴纳资质,统一处理销项与进项。
3、完善内部管理
建立总分机构资金往来台账,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交易,留存合同、物流单据等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