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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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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5-05
2025-05-05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5〕381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省高院‌,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人民法院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国务院令第48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人民法院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根据《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规定,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不涉及损害赔偿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其他非财产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5类诉讼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省级制定的案件受理费标准表详见附件。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

二、切实规范人民法院收费行为

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交纳范围收取相关费用,除诉讼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规范做好诉讼费用交纳和退还工作;严格执行诉讼费用免交、减交和缓交的司法救助规定。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受理人民法院审核后,免交省级制定的案件受理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者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退费规定、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收费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人民法院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收费政策平稳有效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人民法院收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应当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158号)、《关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341号)、《关于涉及争议金额或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0〕87号)、《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0〕29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0〕396号),原省物价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6〕 33号)、《关于法院、检察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问题请示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人民法院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级制定的案件受理费标准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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