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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2025)
发布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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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2017)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表间关系

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5.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2

(一)租金

 

 

 

 

 

 

 

3

(二)利息

 

 

 

 

 

 

 

4

(三)特许权使用费

 

 

 

 

 

 

 

5

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6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7

(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8

(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9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10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1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2

(三)其他

 

 

 

 

 

 

 

13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14

合计(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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