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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26
2025-08-26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5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金融力量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

(一)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鼓励将用材林中幼林、毛竹林、果树、设施花卉、苗木等纳入抵押物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优化定价机制和放贷程序,审慎探索基于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下空间经营权的融资模式,以及林权按揭贷款、“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产品服务模式,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可循环信用贷款。依托“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模式,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组织内成员授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提高借款人融资能力。

(二)完善林权收储担保和评估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指导林权收储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林权收储业务。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升评估机构公信力和评估质量,建立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拓宽评估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合规进入林权评估市场,丰富评估途径。

(三)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和处置。鼓励金融机构、抵押人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协议,对抵押林权监管作出相应约定,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做好林木管理和培育。鼓励抵押人投保森林保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对所抵押林木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确实无法清偿贷款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置。因处置抵押林权需要采伐林木的,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引导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在林权抵押期间,涉及对已抵押林权规划变更或政策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抵押权人意见,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四)促进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机制,提高登记效率,压缩登记办理时间。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省级生态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平台,或依托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按照林农自愿、市场化经营原则,通过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开展规模经营,夯实林权流转和金融支持的市场基础,探索“林地入股”“林木变现”“托管分红”等多元化合作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数据库和交易流转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流转和信贷评级线上化,将林权登记信息与银行实时共享,规范有序推进林权市场化交易。

二、强化林业重要战略实施金融保障

(五)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金融支持能力。在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指导金融机构聚焦“国家储备林+N”建设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业务,围绕“国家储备林+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经营模式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融资需求对接,优化贷款审批手续,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国家储备林相关贷款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各省份优选林业、金融、工程造价领域专业人才,组建专家库,为国家储备林项目谋划、资金统筹、验收监督、经营管理等提供全流程专业支持。

(六)探索金融赋能重要生态工程建设。聚焦“三北”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金融服务需求对接,积极提供项目融资方案、资金结算以及带动林农牧民发展生产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拓展碳汇收益,将生态工程建设与碳汇收益相结合,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围绕“森林质量提升”和“国土绿化”有机衔接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化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投入

(七)加大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点,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强化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林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规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等领域。

(八)创新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围绕林菌、林药、林菜、林禽、林蜂和森林康养等林下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推动“产供销”一体衔接,聚焦林下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各环节,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积极满足林下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转型升级、冷链保鲜和物流等融资需求。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林农、小微企业发展林下经济。

(九)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林业特色产业,加大对经济林果等森林食品、林草中药材、林草苗种、花卉、木竹、油茶等产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基地等设施建设及果壳饼粕、木材旧家具、废建材等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大对林业机械设备研发升级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林业加工业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鼓励推进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在林权抵押担保、林地林木未来收益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业资源收储等方面依法开展金融创新,盘活各类资产资源。围绕林业特色产业聚集化建设,综合运用信贷、股权、债券等融资方式提供一揽子金融支持。

四、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十)支持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聚焦林业碳汇资源经营和开发环节,探索创新融资产品与服务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促进“国家储备林+碳汇”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积极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做好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质押登记和公示,支持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抵押价值评估方法,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促进生态资源向生态资本转化。

(十一)优化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融资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科技投入,运用数字化技术优化信贷流程、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模型,提高生态产品价值融资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通过卫星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获取规模化的可信动态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的全生长周期识别模型,为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提供可信任、可追溯的数据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发生态产品线上交易系统,发布生态产品购销信息,提供线上融资对接服务。

五、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及保障机制

(十二)加大资金支持。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涉林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绿色等金融债券。支持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探索林权盘活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模式。

(十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各地不断优化森林保险实施方案,持续开展森林保险产品创新工作,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森林保险产品体系,支持开展国家储备林保险、经济林保险、林下经济保险、古树名木保险、林业碳汇保险、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保险等业务。鼓励创新“森林保险+”模式,发挥保险服务林业高质量发展和融资增信等作用。

(十四)加强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国储林贷款等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贷后管理,设立风险预警机制,优化不良贷款处置方式。要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贷款不良率明显偏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化解存量风险。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相关产业发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鼓励各地加快构建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机制。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信用促进体系,通过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等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建立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平台,研究解决林业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强化林业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持续完善信用体系,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承保理赔模式,提高森林保险服务质量;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林业领域融资需求项目库,涵盖国家储备林建设、天然林保护修复、“三北”工程、荒漠化防治等重要战略项目,国土绿化工程、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林业产业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强化与金融系统共享对接,提高融资对接精准度和有效性,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和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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