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账采用的核算制度与税务登记的方法不一样可以吗?
解答: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因此,企业做账采用的核算制度,与税务登记会计处理办法不一致的,可能会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因为不是真实的备案)。后果就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税收管理实践中,税务机关更加关注的是纳税人有无按规定依法申报纳税,以及有无虚开发票等。
虽然税务机关并未把关注重点放在这上面,还是建议企业在税务备案的会计核算制度(准则)与实际采用的完全一致。如果是企业中途变更了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准则),比如企业规模做大准备上市,原来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就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会计核算制度的备案登记。
无论采用何种会计核算制度(准则),都是可能与税法规定(税务处理)存在差异的,企业做好相关的税会差异台账记录,税务处理一定要依照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