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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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在企业税前扣除政策方面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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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高温津贴是法律规定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的。当单位工作环境并非处于35℃以上高温天气且从事露天作业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自主福利,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均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高温津贴的定义,其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据实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防暑降温费应比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和企业其他福利费支出合计计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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