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可能交,也可能不交,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 “房产” 及纳入房产原值的附属设备(《房产税暂行条例》)。根据财税地字〔1987〕3 号和国税发〔2005〕173 号的核心规定,物料输送管道是否缴税,关键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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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房屋的物理关联性
(1)需缴税情形:若管道以房屋为载体(如从厂房墙体延伸出的物料管),且与房屋 “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则属于房产附属设备。例如:从车间内生产设备延伸至相邻仓库的封闭式物料输送管,其起点与房屋主体结构直接连接,且拆除会损坏房屋墙体或影响房屋使用功能,需计入房产原值缴税。
(2)不缴税情形:若管道独立于房屋之外(如架设在两栋建筑之间的露天管道、地面铺设的可拆卸管道),未依托房屋结构存在,则属于 “独立于房屋的构筑物”,与围墙、水塔等类似,不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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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功能属性:是否为房屋使用功能服务
根据国税发〔2005〕173 号,需缴税的附属设备需 “维持或增加房屋使用功能”。若物料输送是房屋核心生产功能的必要组成(如化工厂厂房间的原料输送管),则属于应税范畴;若仅为临时或辅助输送(如施工期间的临时物料管),且与房屋功能无直接关联,则不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