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展会主办方支付“展位费”时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 在境外举办的展会,国内公司向境外主办方支付展位费,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实施条例第七条,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展会在境外,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因此不构成境内所得,无需扣缴。
但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需按规定扣缴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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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主办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该笔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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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设机构场所,但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展会在境内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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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方通过境内代理人签订合同、长期派员在境内提供服务等,可能被认定为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需就境内部分所得纳税。
建议支付前核实展会地点、主办方是否在境内有机构或常设机构,并留存合同、境外活动证明等材料,以便税务机关后续查验。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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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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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