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要转为收入确认为当期纳税所得额吗?
答复:
目前税务上并没有规定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要转为收入。
这里一个是没有规定三年,再就是没有规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要转为收入。
但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才要求转为收入。
因此:
证据链非常关键,你若是有证据链表明这笔款项虽然三年以上了,但是属于企业正常需要支付的货款,比如合同中有付款前、以及双方多次正对这笔欠款的核对催收、以及对方也未做坏账损失的证据等痕迹。
参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