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解答:
自2019年10月1日起,不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八条“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四十条“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规定:“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