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教您个问题,我们分公司的业务,也是分公司开票、分公司签订合同。但是由总公司代收款,税务上允许吗?
答复
是允许的,购买方取得分公司的专票允许抵扣增值税。虽然三流不一致,但是业务实质是真实业务,都是分公司销售的货物,因此分公司开票是对的,客户允许抵扣增值税,不属于虚开。
建议留存好代收款的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据链。
看看厦门税务局答复,很有指导意义:
问题内容:我公司和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其指定的第三方企业,请问这符合规定吗?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07-2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上述情形中,若第三方企业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建议:
规范收款流程:确保由分公司独立收取款项,避免总公司代收。这是最合规、风险最低的方式。
如果因集团资金管理等原因必须由总公司代收,应签订明确的三方协议(分公司、总公司、客户),协议中明确:业务实际由分公司经营,发票由分公司开具,总公司仅作为代收代付方,不承担经营责任和纳税义务。同时,确保资金最终划转至分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