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苹果期货交割质效,做好交割服务,更大程度便利产业客户参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5年9月16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鲜苹果(以下简称苹果)期货车(船)板交收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定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会员、交割买卖双方及交割代理人等苹果交收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 苹果交收参与主体应当坚持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原则,有序开展苹果期货的货物交收、检验等相关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交收。
第二章 交割服务机构
第四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期货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收费标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交收时间安排等,并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信息的调整并向交易所报备。
交割服务机构期货业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割业务,办理交割预报、安排客户交收时间、组织现场交收、收取及清退交收相关费用。
交收相关费用应当建立台账,分别专项列明,确保台账与收据一一对应,禁止混淆、挪用。
交收相关费用包括交割预报定金、复检费用押金和苹果装果容器押金等。
第六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保障交收服务能力,按照每日最大交收数量及每日最大服务客户数量,准备充足库容、工作人员、叉车等,配合做好货物发运,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
第七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检验场所。检验场所应当光线明亮、空间充足、温度适宜,并配备工作台、手套等检验用品。
第三章 交收准备
第八条 交割月前1个月最后1个交易日收盘后,会员应当向持卖持仓且未预报的客户了解交割计划等情况。无交割能力或交割意愿的,会员应当揭示风险,并督促客户做好持仓管理。
第九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苹果期货配对后(不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安排客户交收时间并报交易所备案。备案后,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通知客户及会员交收时间。会员应当告知交收客户在规定时间到达交收现场进行交收。
第十条 交割服务机构和交收客户应当签订交割中转协议,约定各方在交割中转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应当协助交收客户完成中转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交收客户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交割代理人。交收客户应当在收到配对通知后(不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会员提交交割代理人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交收客户原则上委托本公司员工作为交割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本公司员工之外的自然人作为第三方交割代理人。交割代理人应当熟悉并书面承诺遵守交割规则,具备苹果验收的专业经验。
交收客户委托第三方交割代理人的,交收客户应当向交割服务机构说明第三方交割代理人的现货贸易经验、交割代理经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情况等。其中,交割代理经历包括代理交割数量、复检申请数量、初检结果与复检结果的一致程度(复检不合格量与复检总量的比值)等;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情况包括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措施等。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方交割代理人存在3年内有证券期货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或初检结果与复检结果不一致程度高等情况,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收客户所在会员现场辅助交割、进行专业性培训,也可以要求交收客户增加委托本公司员工作为交割代理人。
第四章 现场交收
第十三条 交收客户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应当现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交割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并在《苹果期货货物交收时间确认表》《苹果期货交收检验告知书》上签字。
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者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可以在当天向交割服务机构提交《延迟交割申请》,并按规定向守约方支付延迟补偿。交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交割安排,协调交割资源,按照最少延迟的原则,再次安排交割时间,并通知交收客户双方及会员。
延迟申请及再次安排情况,交割服务机构应当于当天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交收客户进入现场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非交收客户不得进入交割现场。交收过程中,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收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交收客户可以采取贴标签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交割货物的存储位置。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完成货物标记工作。
第十六条 分装苹果的白色透明塑料袋应当符合苹果存储要求,规格为平口塑料袋或手提塑料袋,平口塑料袋与手提塑料袋克重分别不低于25g和19g、宽(60cm-90cm)×长(70-100cm)、透气孔每侧不低于4个,每袋苹果重量为12.5±2.5kg。同一批货物使用的分装塑料袋规格应当保持一致。
分装塑料袋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卖方应当更换。
第十七条 每铁筐苹果重量为300kg±50kg,每筐苹果可以放置3层或4层分装的苹果。买方应当按照随机选取的原则确定样品筐,每20吨(1交割单位)选4筐,并由交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搬倒移出。
第十八条 取样过程中,由交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取样操作,买卖双方均不得触摸样品。买方应当在样品筐的上、中、下层分别指定袋子。每筐为3层的,上层抽取1袋、中层抽取1袋、下层抽取2袋;每筐为4层的,每层抽取1袋,3、4层视为下层。单袋苹果重量低于12.5kg的,该样品每筐每层抽袋数量扩大为原来的2倍。
抽样样品一份作为买方自检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每份样品的重量不低于交割货物总重量的5‰。每筐下层2袋,分别作为买方自检样品、复检备用样品。上层、中层抽取袋子交替作为买方自检样品、复检备用样品。复检备用样品由买卖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封存于冷库内。
买卖双方对取样方式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协商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买方自检完成后,买卖双方和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苹果期货检验数据确认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表示各方知悉买方自检情况。检验数据填写有误需要修改的,买方应当在修改处标明原因,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客户名称等非检验数据填写有误需要修改的,由交割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交割服务机构公章。
交易所鼓励使用质检仪器进行买方自检。买方选择利用质检仪器进行初检的,交割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支持与辅助。
第二十条 买方自检数据符合期货交割标准(包括基准交割品和替代交割品,下同)且买卖双方无异议的,买卖双方应当在《质量验收确认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买方自检数据不符合期货交割标准且买卖双方无异议的,由卖方提交质量违约申请。
买卖双方对自检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第二十一条 买方应当在货物出库前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苹果装果容器押金,在货物出库后15日内向卖方归还苹果装果容器或就苹果装果容器使用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交割服务机构申请退还押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实后(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买方未及时申请退还押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交割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收取或清退苹果装果容器押金,造成买卖双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检备用样品封条完好。复检备用样品封条破损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重新抽样,由交割服务机构承担抽样搬倒费用、买卖双方损失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 复检
第二十三条 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买方应当在自检签字确认后(不含该日)1个日历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交割服务机构、会员提出复检申请。交割服务机构在收到复检申请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会员在收到复检申请后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复检申请。
买方应当在提交复检申请后(不含该日)1个日历日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复检押金。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复检申请并交纳复检押金的,视为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交割服务机构在收到复检押金后(不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复检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质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后与交割服务机构联系确认复检行程安排。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买卖双方及会员复检时间。
复检行程确认后,质检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当核实样品封存状态及样品数量,买卖双方应当在《苹果期货复检样品确认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样品数量及样品状态。买卖双方或一方未到场的,视为对样品状态无异议。
样品数量及样品状态封存完好,买卖双方或一方因其他原因拒绝在《苹果期货复检样品确认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质检机构做好录音录像取证,作为对样品数量及样品状态封存完好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开始后(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报告,并将复检结果上传至会员服务系统。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复检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检验开始是指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认样品数量及样品状态封存完好,质检机构正式开展检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复检费用的一方客户应当在复检报告出具日后(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结清复检费用。交割服务机构应当督促交收客户交纳复检费用,并在结清复检费用后(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清退复检押金。
第二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及时妥善地将质检报告的正本原件及费用明细邮寄至付费方。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交收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争议方可以向交割服务机构提出,也可以直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向交割服务机构提出的,交割服务机构应当了解争议情况并向交易所报告;向交易所提出的,交易所可以委托交割服务机构了解争议情况。
第三十条 交割服务机构了解争议情况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明确争议双方的身份、争议事实、理由及诉求,引导双方解决争议。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结合争议情况,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依据规则直接处理。
买卖双方对交割服务机构工作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反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妥善留存交收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交割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中转协议、《苹果期货交收检验告知书》《苹果期货货物交收时间确认表》《延迟交割申请》《苹果期货检验数据确认单》《质量验收确认单》《数量验收确认单》《苹果期货复检样品确认书》、各项费用收取及清退收据等交收资料。质检机构应当妥善留存质检底稿及质检报告等材料。相关交收材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交割服务机构、交收客户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交易所规则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交割代理人不遵守交割规则,破坏交割现场秩序的,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取证,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也可以要求交收客户更换交割代理人;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交割代理业务等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苹果交收未明确事项,按照苹果现货习惯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