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的食堂是外包出去的,由承包方经营,企业每年只收取固定的承包费。那请问,我们收取的这个承包费应如何缴增值税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贵企业的食堂承包给别人了,但是还是以你们企业的名义经营,由你们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那这个食堂虽然承包出去了,但食堂收入的纳税人依然是你们企业。承包人收的每一分钱都得算你们企业的收入。像这种情况,贵企业就不能仅按那承包费纳税,而是食堂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如果是以承包人的名义经营,他们来承担法律责任,承包人为食堂经营的纳税人。这样的情况,你们应以收取的承包费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