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停止使用且未做它用,企业能否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旨在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土地不再用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的,不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