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促销以1元销售产品需要纳税调整吗?
A公司以B公司的某一配件组装成终端C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之后,B公司为购买了C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市场价格为1000元的D商品(仅需支付1元)。税务机关因此而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对B公司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但B公司认为价格虽低但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为了促销,存在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调整价格。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解答:
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凡是规定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均没有解释什么情形下才构成“无正当理由”。
涉及到税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都是源自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税收征管法》未对此规定做出修订前,税企争议必然存在。
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未直接定义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通常会参考《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行为。这一条款确立了“不合理低价”的可撤销规则,为税法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提供了民事法律基础。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70%的,一般认定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高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30%的,一般认定为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此标准虽源于合同效力审查,但可为税务机关判断计税依据是否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提供客观参考。若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价且无合理解释,可能被推定为缺乏正当理由。
因此,企业与税务局一旦产生与提问所述的争议,税务机关就会搬出《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作为法理依据,而企业则很难从法理上找到有利于企业的依据。
为了避免产生税企争议以及税务风险,企业在做促销活动方案,就需要将这些潜在的因素充分给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