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的股票,取得的分红款,合伙人个人可以适用个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吗?
答: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分红款后,合伙人不能适用股息红利个税差别化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是 “个人持有” 挂牌公司股票的情形。而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分红时,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要求,需将其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依 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
知识拓展: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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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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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37号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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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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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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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