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支付或收取的调峰费用或调频费用等电力辅助服务费如何计缴增值税?
是将收取或支付的电力辅助服务费纳入售电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还是作为其他服务费另行缴纳增值税?
解答:
在国内 “厂网分离” 的电力体制下(发电企业负责发电,电网企业负责输电、配电、系统调度),电网企业承担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的法定责任,因此成为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的 “主要采购方和结算方”—— 通过统筹调峰 / 调频资源,确保用户用电可靠,再通过 “电价机制”(如向用户收取的 “辅助服务加价”)回收成本,形成闭环。
这些费用主要在发电企业、新型独立储能设施等辅助服务提供方与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乃至部分电力用户之间流动,并通过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发电企业支付或收取的调峰费用或调频费用等电力辅助服务费,实际上都是以“电力”为载体作为计算基础,而非是单独计算。因此,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