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沭税二税通〔2025〕36号
谢**:(纳税人识别号:320521********0014)
事由: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通知内容:因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3年1月31日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现依法对你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依据如下:
你于2023年1月31日将持有沭阳万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49.4949%股权转让给沭阳金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2024年11月19日,沭阳县税务局章集税务分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沭税章税通﹝2024﹞1101号),由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文书,于是向你公告送达了该文书,通知你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截止2024年12月29日你未报送相关资料并申报。沭阳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又于2025年4月28日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沭税二限改﹝2025﹞002号),责令你接通知后15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截止到6月12日你仍未报送相关资料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核定结果:
印花税计税依据:以股权转让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你于2023年1月18日注资沭阳万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7套房产)36247070.24元为基础,转让后你股权占比为0.5%,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36247070.24*99.5%=36065834.89元
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05%
应纳税额36065834.89*0.05%*50%=9016.46元。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