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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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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针对上述两条规定中“直接派往”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进一步明确: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第一条规定,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第二条规定,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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