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混合销售计税规则到底怎么变了?
这样一个界定,对于未来如何判断主要业务,并且按照何种税率纳税,起到什么样的方向指引。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混合销售计税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取消 “混合销售” 概念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不再使用 “混合销售” 这一表述,而是提出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这意味着不再限于 “货物 + 服务” 的组合,也可能是 “服务 + 服务” 等其他组合形式,比如建筑公司的承建农村别墅楼的设计(设计服务 6%)与建设(建筑施工服务 9%)。
2、判定标准从 “纳税人主业” 变为 “交易主要业务”
现行规则中,混合销售是按照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存在营业执照派、上年收入占比派等多种判定方式,导致税企争议频发。而新规强调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单纯从应税交易本身进行判断,不再看纳税人的主业是什么,使征税更符合业务的交易实质,避免了通过操纵主业来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情况。
3、明确主要业务的判定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业务按主要业务计税需满足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例如,家电销售企业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即使安装费占比超过货物销售额,仍应按货物销售适用 13% 税率,因为销售家电是核心交易目的,安装服务是附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