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期税务在预警之前的自然人股权转让,认缴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为何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近遇到好多企业反映,之前年度的股权转让,由于之前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今年省局下发风险预警,陆陆续续接到税务人员电话。要求自查,查补漏缴的财产转让所得个税,有的企业因此被补税高达上百万。
误区:
认缴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理解是大大的误区!
案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A和B各自占比50%,A已经实缴到位500万元,B尚未实缴。账面上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净资产合计400万元。
现在股东B若是零元股权转让的话,由于公司亏损的,是不是股东B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B按照净资产比例法核定的卖价=净资产合计400万元*50%=200万元
股东B投资成本=0元
股东B股权转让个税=(卖价-成本)*20%=200万元*20%=40万元
建议:
建议股东B先实缴后再股权转让,个税将会大大降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预警:
1、股权转让涉税稽查追溯期从5年延长至10年(重大案件无限期)。
2、工商变更数据实时同步税务系统,超5%股权变动自动触发风控。
3、近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关键指标波动异常(如未分配利润骤降、管理费用激增)。
4、往来科目(其他应收/应付、预收账款)存在大额关联方交易或长期挂账,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利润。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异常摊销,人为压低净资产价值。
6、土地使用权、专利等资产未重新评估,但转让价显著低于市价。